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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對港區國安法應持何種立場?

기사승인 2020.07.02  13:24:5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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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香港公布實施,有關公布已由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簽署,並於6月30日晚刊憲生效。

 

受到世界各國矚目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》,趕在7月1日香港回歸中國23周年前1小時,在香港特區政府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簽署公布後生效。這部法律的公布施行,被一些國家及台灣若干人士指為一國兩制的「終結」,但香港並未因該法律而無法「馬照跑」和「舞照跳」,何以率爾認為違背了一國兩制呢?而且,以中華民國的立場又該如何看待這部法律呢?



相信對不少人而言,他們所理解中的「一國兩制」,可能非常缺乏「一國」的元素。甚至於,還可能有人把香港和中國的關係,想像成如同港英時期香港與中國的關係。而這就是當中國大陸中央政府制定公布了「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」,被他們視為破壞香港一國兩制的根本原因。



清末鴉片戰爭割讓香港島的《中英南京條約》,現存於中華民國政府手中,而對日抗戰勝利時,蔣委員長還曾一度想派兵接收香港,以造成香港回歸中華民國的事實。以這些歷史而論,香港無論是維持一國兩制或一國兩制已終結,中華民國政府都應堅守香港是中國領土範圍的立場。因此,對於制定「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」是為了防制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,中華民國政府應該表達認同與支持才是。



然而,臺灣目前在民進黨執政下,只想藉「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」來宣傳中共對香港一國兩制的承諾已失信於港人,用以提高台灣民眾對兩岸統一的抗拒感。但事實上,從「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」中定出了有害國家安全的四項罪責,分別為「分裂國家罪」、「顛覆國家政權罪」、「恐怖活動罪」和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」來看,可知該法的目的是要維護「一國」。



我國刑法第100條明定:「意圖破壞國體,竊據國土,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,顛覆政府,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首謀者,處無期徒刑」,而第104條亦明定:「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,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,處死刑或無期徒刑」。類此「內亂罪」和「外患罪」的各種構成要件均定於刑法,立法目的亦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。中國大陸的刑法亦本有相同目的之規定,且其已定有《反恐怖主義法》,而我國也已研擬《反恐怖行動法草案》多年。



換言之,如果香港的一國兩制真已終結,其實直接適用大陸內地的法律即可。再說,澳門特區立法會早於2009年已依據澳門基本法制定公布了《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》,香港立法會遲未依據香港基本法自行制定相同的法律,中央政府才依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,直接制定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。



對台灣應有的立場而言,基於定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乃世界各國之當然,我們應該表達尊重與理解,甚至也應聲明反對香港獨立運動,乃至於反對外國勢力操縱而影響港人的安定生活。在此前提下,我們再來關切「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」所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失之嚴謹?是否可能對港人的自由與人權造成侵害?才是真正的關心香港同胞,而不僅是「消費港人」。但能持這樣態度的前提,則是站在中華民國而非台獨的立場。 (作者本社駐中華民國台灣論說委員桂宏誠

 

hanshinnews hanshin@hanshinnews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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