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北市某國小劉姓音樂男老師涉嫌常以鼓棒打小五男學童頭臉、生殖器,並辱罵恫嚇,致童身心崩潰陷入解離狀態。最高法院今天維持二審認定,判處劉男4年6月徒刑定讞。
判決指出,劉男於民國107年期間擔任北部某國小音樂、聽覺藝術課老師,與10歲、國小五年級受害男學童為師生關係,劉男涉嫌常在音樂教室內以鼓棒抽打男學童頭臉、小腿等部位,造成男學童身體折磨,並進行辱罵、恫嚇甚至抽打男學童生殖器。
男學童曾因不堪受虐,向母親透露遭責罰情事,劉男得知後,反而更嚴重凌虐男學童,導致男學童不敢再將實情完整告知父母。
判決表示,男學童長期處於身心受虐、孤立無援情況,108年4月中旬起開始出現頭暈、腹痛與持續腹瀉等症狀,六年級上學期開學後,即開始發生多次解離。男學童最後無法正常就學與生活,醫院診治確診因受男老師的凌虐而罹患創傷後壓力症,合併解離、轉化症狀、焦慮及身心症狀。
台北地方法院認為,劉男所為對被害男學童及其家屬身心造成巨大而難以回復傷害,依妨害幼童發育罪判處劉男有期徒刑4年6月。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劉男上訴。最高法院今天再駁回上訴,全案定讞。
民事部分,男學童的父母提起民事訴訟,向劉男提告求償新台幣700餘萬元。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劉男應賠償男學童477萬餘元、男學童的父母各100萬元。(來源:中央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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