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複感染的定義與處置原則。(圖/指揮中心提供)
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表示,新冠肺炎本土疫情於社區廣泛流行以來,疑似重複感染個案日漸增多,經專家會議決議,訂定「COVID-19重複感染之定義及個案處置原則」,昨已正式發文衛生局。只要發病日或採檢日1~3個月內症狀惡化,PCR陽且Ct值<27或快篩陽,即為重複感染。若發病3個月以上,符合檢驗陽性的條件,也可被視為重複感染。
醫療應變組副組長羅一鈞表示,新冠肺炎重複感染定義,分為發病1~3個月內或超過3個月。發病1~3個月內者的重複感染有2條件,第1是症狀惡化,這需要醫師評估,第2則是PCR陽性且Ct值小於27,或是快篩陽,才可認定為重複感染。
羅一鈞表示,醫師認定有重複感染的疑慮後,可進行通報,指揮中心昨日已修訂法定傳染病通報系統,增加疑似重複感染的欄位,供醫師勾選。通報後,即可依確定病例的方式進行衛教、開藥等,若需要住院,也都可以比照辦理。
由於通報後會有研判的機制,衛生單位會尊重醫師判斷,認定為新病例,除非條件不符合才會排除。羅一鈞表示,若研判為新病例,系統就會啟動後續開立法定文書的流程,例如寄送自主疫調簡訊、開立隔離通知書等。
至於發病3個月以上者,羅一鈞表示,重複感染的條件則較為寬鬆,只要PCR陽性且Ct值小於30,或是快篩陽性即可,不需要符合症狀惡化的條件。醫師經通報可研判為新個案,按照目前的方式即可,經通報後就會自動判為新的病例。
對於醫師端要如何知道個案是否確診過,羅一鈞表示,可詢問是否有健保快易通或相關文件,也可到健保系統查詢先前的診斷結果。由於醫師習慣從健保申報體系進行通報,指揮中心也請健保署新增代碼,預計周三以後,就可以讓醫師循健保IC卡上傳的流程進行通報,不需要進入法傳系統。在過渡期,還是請醫師先走法傳系統的通報,一周後就會有更好用的方式。相關的Q&A也在製作中,未來會掛網供各界參考。
至於重複感染是否可領取口服抗病毒藥物?羅一鈞說,還是要由醫師做評估,需為65歲以上,或是65歲以下符合13種情境,即可開立,不論是第1次或重複感染,經評估需要開立都可以開立。重複感染者,開立評估時若有疑慮,可以諮詢各網區指揮官。(來源:中時新聞網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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